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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大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大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458号原告: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平湖市当湖街道九龙广场17幢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957839041。法定代表人:陶跃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志蓉,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系公司员工。被告:金大卫,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大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佳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怀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