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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61李子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61号被执行人:李子强,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戈家英、朱庭信与李子强、南京酿造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1民终8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以李子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诉讼费义务为由,依职权移送本院民事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8880号民事判决关于李子强的诉讼费负担部分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兵审 判 员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忠华书 记 员 刘陵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