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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3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镡仲锁诉被告营口沿海兴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镡仲锁,营口沿海兴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1207号原告:镡仲锁,男,199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被告:营口沿海兴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田凤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法定代表人:姚振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镡仲锁诉被告营口沿海兴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镡仲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 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