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执保73号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春荣与邹魏魏、向显锋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荣,邹魏魏,向显锋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保73号之1号原告:李春荣,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邹魏魏,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向显锋,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荣与被告向显锋、邹魏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向显锋、邹魏魏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现被告向显锋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已冻结被告向显锋在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地中心支行账户上的存款,足以满足原告申请冻结的金额。因此被告向显锋要求对其已冻结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南京路支行62×××74账户及中国银行南昌市阳明路支行62×××82账户进行解封。本院认为,被告向显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向显锋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南京路支行62×××74账户及中国银行南昌市阳明路支行62×××82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子新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