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乐陵市金鑫泡沫保温材料厂、王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金鑫泡沫保温材料厂,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金鑫泡沫保温材料厂。住所地:乐陵市郭家街道办事处邹家村。负责人:杨春燕,女,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王磊,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金鑫泡沫保温材料厂与被执行人王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金鑫泡沫保温材料厂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8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对王磊申请执行,经审查并经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金鑫泡沫保温材料厂确认,申请执行人实际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为“王蕾”(身份证号为,而非本院(2017)鲁148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王磊”。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不明确。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驳回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金鑫泡沫保温材料厂对王磊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者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金鑫泡沫保温材料厂对被执行人王磊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盖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