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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洁与姬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洁,姬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772号原告:吴洁,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姬保华,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吴洁诉被告姬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漏列被告但暂时无法提供其余被告的信息无法送达,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洁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89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吴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质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东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