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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志与孙丽、张宝山、霍林郭勒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孙丽,张宝山,霍林郭勒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3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被执行人:孙丽被执行人:张宝山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山,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董事长。王志与孙丽、张宝山、霍林郭勒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志的担保人王伟刚以自己名下位于南关区解放大路64号,建筑面积218.81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王伟刚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64号,丘地号:3-39/301-61614,产权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601120**号,建筑面积218.8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美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