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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赖仁权与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仁权,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782号申请执行人:赖仁权,男,1969年2月12日,汉族,住奉节县。委托代理人:张海林。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52号六单元601。注册号500236000002700。法定代表人:罗权,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赖仁权与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中,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节劳人仲案字(2015)第57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赖仁权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在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信息等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所属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新生煤矿及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奎凌煤矿均属关闭矿,其关闭补偿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按比例拨付。待该资金到位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了恢复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7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