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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8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詹登云与漆泽芬王令全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登云,漆泽芬,王令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8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詹登云,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漆泽芬,女,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王令全,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关于詹登云申请执行王令全、漆泽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渝津证字第225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书。被执行人王令全、漆泽芬逾期未履行义务,詹登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漆泽芬、王令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漆泽芬、王令全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令全名下有一套农村房屋和漆泽芬名下有一车辆(均予以查封,车辆未能实地扣押),此外未发现其他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漆泽芬、王令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7月24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詹登云称暂不申请处置该农村房屋,待找到两被执行人再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26日,被执行人漆泽芬、王令全尚欠申请执行人詹登云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8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刘传颂执行员 麦有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