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晓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2819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富云,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维,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晓平。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后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借款协议解除;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4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轶 男人民陪审员 蒋 如 秋人民陪审员 郭 丙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 陈东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