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1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曲连科与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连科,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633号原告:曲连科,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徐福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70512857U。法定代表人:宋作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盛,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连科诉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连科撤回对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11元,减半收取2756元,由原告曲连科承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