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宣城市广兴北物流配送中心与宁国市风尚家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广兴北物流配送中心,宁国市风尚家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81民初1596号原告:宣城市广兴北物流配送中心,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双桥办事处东桥头,注册号341802600283576,经营者吴建保,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号,现住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子芽,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宁国市风尚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西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395434742C。法定代表人:明章国,董事长。原告宣城市广兴北物流配送中心(以下简称“广兴北物流中心”)与被告宁国市风尚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尚家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兴北物流中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芽,被告风尚家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章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兴北物流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输费135588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月份开始合作,被告的家俱产品全权委托原告承运。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5月1日补充签订《专线运输承包协议》,约定了合作范围、收费标准、运营模式、付款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后双方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17年6月22日再次进行结算,确认至2016年7月1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135588元。被告风尚家居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货物运输义务,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输款,其拖欠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国市风尚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宣城市广兴北物流配送中心运输费135588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1元,减半收取1515.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85.5元,由被告宁国市风尚家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敏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