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雪涛与胡旭、马文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涛,胡旭,马文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361号原告:刘雪涛,现住镇赉县。被告:胡旭,现住镇赉县。被告:马文雅,现住镇赉县。原告刘雪涛与被告胡旭、马文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雪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胡旭、马文雅立即偿还借款680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胡旭、马文雅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9月22日在刘雪涛处借款68000元,约定2017年1月1日还款,并用×××自卸翻斗车抵押。现还款期已过,此款仍未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雪涛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雪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书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