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兆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695号移送执行部门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兆山,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李兆山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苏0681刑初57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李兆山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退赔款657元(其中发还被害人卢某600元、张海林57元)和罚金1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157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尚未执行到位2157元。鉴于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刑初57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亮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