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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文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文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161号原告: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中街28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涛,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成,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文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环县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环县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敬向琼审 判 员  解爱民人民陪审员  张克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加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