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礼倩、毛炳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礼倩,毛炳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礼倩,被执行人毛炳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一初字第19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毛炳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炳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毛炳金在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四股桥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毛炳金所有的在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四股桥支行账号为16×××76上的存款人民币6913元至玉山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玉山县支行,账号:93×××8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小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