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浩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刑初210号自诉人河南浩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22号楼东4单元5层西户。法定代表人:赵浩淼。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河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卫中。自诉人河南浩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河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河南浩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河南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河南浩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河南浩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孟 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段晶晶书 记 员 郑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