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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小辉与柯福猛、陈真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辉,柯福猛,陈真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小辉。被执行人柯福猛。被执行人陈真珠。本院在执行赵小辉与柯福猛、陈真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小辉撤销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37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广仁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