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卢璐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璐,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660号原告:卢璐,女,1961年12月生,住安徽省泗县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周瑛,女,1970年10月生,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李明,男,1978年7月,住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璐与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卢璐负担。审判员 房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