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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某、陈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34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7)赣0926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罗某、陈某共同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赣铜房私字第2007316号)过户至罗某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