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某、陈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34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7)赣0926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罗某、陈某共同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赣铜房私字第2007316号)过户至罗某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