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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在杨与吴生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在杨,吴生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405号原告:陆在杨,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吴生白,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陆在杨与被告吴生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陆在杨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在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在杨撤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陆在杨负担。审 判 长  费贤敏人民陪审员  杨玉能人民陪审员  徐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