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执1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曦晨与许成保、杜运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曦晨,许成保,杜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220号之一申请人:孙曦晨,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单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薇薇,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成保,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杜运玲,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与许成保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孙曦晨与被执行人许成保、杜运玲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运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开发区营业所开户,账号62×××78账户中资金9144.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运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开发区营业所开户,账号62×××78账户中资金10236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