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士勇与天津市天房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士勇,天津市天房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403号原告:周士勇男,195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天房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26号。法定代表人:马鹤亭,经理。原告周士勇与被告天津市天房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士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士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士勇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