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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正宝工艺品商行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正宝工艺品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840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15层1501室。法定代表人:于仁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正宝工艺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C3-7709号商位。经营者:吴正娣,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正宝工艺品商行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佳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