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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志武讷河市新恒阳牧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武,讷河市新恒阳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351号原告刘志武,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讷河市新恒阳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讷河市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武与被告讷河市新恒阳牧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00元,减半收取2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