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瑞达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王伟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瑞达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王伟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67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瑞达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前进村。法定代表人:涂梦钧,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伟大,男,198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瑞达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大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预付款18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反诉案件收费1177元、执行费2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18万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626号、(2017)黑0103执恢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