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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潘某某1、潘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潘某某1,潘某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591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民,男,系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发,男,系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某某1,男。被告:潘某某2,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潘某某1、潘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某1、潘某某2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于法有据,理由充分,本院���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1、潘某某2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林永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梓云书 记 员 潘 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