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潘某某1、潘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潘某某1,潘某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591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民,男,系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发,男,系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某某1,男。被告:潘某某2,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潘某某1、潘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某1、潘某某2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于法有据,理由充分,本院���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1、潘某某2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林永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梓云书 记 员 潘 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