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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与任小林、王婷、王付国、王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任小林,王婷,王付国,王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354751-0。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南街**号。负责人:张波,该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海林,男,生于1979年7月2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资产保全员,住蓬溪县。被执行人:任小林,男,生于1987年7月6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王婷,生于1987年6月18日,住四川省。被执行人:王付国,男,生于1963年7月2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王明杨,男,生于1983年8月16日,住四川省蓬溪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申请执行任小林、王婷、王付国、王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