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与任小林、王婷、王付国、王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任小林,王婷,王付国,王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354751-0。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南街**号。负责人:张波,该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海林,男,生于1979年7月2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资产保全员,住蓬溪县。被执行人:任小林,男,生于1987年7月6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王婷,生于1987年6月18日,住四川省。被执行人:王付国,男,生于1963年7月2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王明杨,男,生于1983年8月16日,住四川省蓬溪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申请执行任小林、王婷、王付国、王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