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峰营与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峰营,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841号之一原告:魏峰营,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庆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峰营诉被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峰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1191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魏峰营负担。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