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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安国生与王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国生,王向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689号原告:安国生,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王向民,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安国生与王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安国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国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安国生负担。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