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安国生与王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国生,王向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689号原告:安国生,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王向民,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安国生与王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安国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国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安国生负担。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