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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岳定武、郭春红与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定武,郭春红,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岳定武,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郭春红,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山,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孵化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6LX1P。法定代表人:陈清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骑虎,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岳定武、郭春红与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岳定武、郭春红支付违约金14594.11元、仲裁费92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59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云锋书 记 员  吴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