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执7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章云焕、饶正平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云焕,饶正平,弘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9执7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章云焕,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委托代理人:刘杰、林建国,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饶正平,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弘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12号1号楼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9852274X1。法定代表人:饶正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9民初3122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章云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饶正平、弘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缴纳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饶正平、弘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美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