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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执监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光县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治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光县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治在,赵静,东光县东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胡杰,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监37号申请执行人:东光县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东光镇政府南区(建新路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秀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治在,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执行人:赵静,女,1964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东光县东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大单镇崔达村。法定代表人:崔治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杰,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执行人:张强,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东光县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治在、赵静、东光县东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胡杰、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东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现因东光县人民法院至今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东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由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东光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7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王 欢审判员  吴国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