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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任冬秀与李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冬秀,李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244号申请执行人任冬秀(又名任东秀),女。被执行人李卫兵,男。任冬秀与李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卫兵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任冬秀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6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任冬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此事,申请人任冬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890元,免于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刚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