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阿拉善左旗丽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国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左旗丽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梁国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2141号原告:阿拉善左旗丽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侍惠蓉,女,1973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集团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梁国斌,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其它身份信息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阿拉善左旗丽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国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议,故此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左旗丽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孟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