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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1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彭海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海平,男,1983年1月8日出生,贵州省黎平县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由黎平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海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敬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海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1日晚上22时25分左右,被告人彭海平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贵H×××××)从黎平县南泉广场对面公路往黎平县第一中学方向行驶,在黎平县黎阳南路100米处,与同向在前方行驶由吴某驾驶的出租车(贵H×××××)发生追尾事故。经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海平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15mg/100ml,为醉驾。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海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彭海平的身份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检查笔录及呼吸式酒精测试、涉案人员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查询情况、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资料、民事赔偿资料;证人吴某、王某1和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彭海平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海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海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海平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彭海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海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远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粟 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