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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6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宏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宏,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474号原告:魏宏,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分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吴丛。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DIRKJOZEFS.VANDENBERGHE。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宏与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宏接到本院通知书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魏宏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魏宏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