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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某1与李某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李某某,徐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3155号原告:徐某1,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司法局干警,住济南市。被告:李某某,女,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徐某2,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徐某1与被告李某某、徐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徐某1负担。审判员  王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