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吴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药市。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1)安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案件款49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人吴某申请,我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我院于2014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2014年10月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车辆登记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三、2017年7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9000元,已执行196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吕跃忠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德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