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玲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253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张玲(曾用名:焦彩霞),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诉机关以沪铁检金融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玲犯信用卡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0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张玲在本市轨道交通二号线东昌路站近一、四号出入口处的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处准备取款时,发现被害人卢望春将银行卡遗忘在自动柜员机内,自动柜员机处于可取款界面,遂继续操作分二次共取款人民币5,000元,随后取出银行卡携款离开。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张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及银行卡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玲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玲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张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淑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