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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东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签发:核稿:主办单位或撰稿人:事由:发送机关:发文:字第号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327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东亮,男,1972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现住河南省西华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8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8日经西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利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东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徐东亮驾驶豫D×××××号轿车沿S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华县红花镇华龙市场附近停车后持摄像机并自称中华卫视网络华视频道记者,与西华县交警大队、西华县交通局联合执法治理超载超限车辆执法人员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发现徐东亮涉嫌酒驾。经检测徐东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8mg/100ml。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东亮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徐东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徐东亮驾驶豫D×××××号轿车沿S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华县红花镇华龙市场附近停车后持摄像机并自称中华卫视网络华视频道记者,与西华县交警大队、西华县交通局联合执法治理超载超限车辆执法人员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发现徐东亮涉嫌酒驾。经检测徐东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东亮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成喜、海涛、李荣辉、寇秋月、王全喜、徐彭奎等人的证言,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东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东亮有犯罪前科。根据被告人徐东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东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相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容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