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抗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琳、胡来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琳,胡来辉,赵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50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琳,男,汉族,1971年4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来辉,男,汉族,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家,女,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申诉人郭琳因与被申诉人胡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11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万季明审判员 郑丽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惠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