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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凯芙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兆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凯芙婷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兆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88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凯芙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狮横路1号102厂,组织机构代码:30439898-6。法定代表人:姜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志刚,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兆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563号陈边制衣城1号楼之三,组织机构代码:08485326-1。法定代表人:李天德。原告广州凯芙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兆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280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兆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凯芙婷化妆品有限公司货款1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820元、财产保全费1150元,均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因被执行人广州兆德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6日广州凯芙婷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37530元,执行费为19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兆德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38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叶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