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慧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刘慧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858号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羽,男,汉族,1979年12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被告:刘慧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慧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周淑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康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