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良与向忠华、谭雪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向忠华,谭雪云,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张良,男,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向忠华,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谭雪云,女,196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向忠华之妻。被执行人黄辉,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衡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24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向忠华、谭雪云、黄辉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黄辉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东管理部住房公积金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毅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阳杰校对责任人:林毅鹏打印责任人:熊阳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