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91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东金鼎智达集团有限公司、石径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鼎智达集团有限公司,石径,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异10号异议人(案外人):山东金鼎智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晓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径,女,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径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智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金鼎直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山东金鼎智达集团有限公司称,2017年1月6日,收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新执字第57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山东金智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我处的财产,冻结限额为1500515元。但是山东金智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我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债权可以执行,特提出异议,请求法院终止(2013)新执字第57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的执行。针对上述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款收据、企业信息等证据。本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径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智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6日,本院依据(2013)新执字第575-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金智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山东金鼎智达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债权共计1500515元。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山东金鼎智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该异议审查中,同年6月20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上述事实,由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立案登记表、执行异议书、撤回异议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异议人山东金鼎智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山东金鼎智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东 升人民陪审员 耿 亚 琳人民陪审员 王 雪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晓清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