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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1845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唐某某,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彦审 判 长  张彦海人民陪审员  王宗樑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