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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世威与刘丽华、钟金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威,刘丽华,钟金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民初1076号原告:高世威,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刘丽华,女,199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钟金团,女,199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高世威与被告刘丽华、钟金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世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丽华、钟金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世威诉称,2017年1月5日,被告刘丽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后,被告刘丽华没有按约偿还借款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刘丽华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高世威;二、被告钟金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丽华、钟金团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丽华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时,原告高世威与被告刘丽华、钟金团签订一份《借据》。《借据》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由被告钟金团作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后,被告刘丽华按月利率2%支付至2017年2月4日的利息给原告,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后,原告向被告刘丽华催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无果后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丽华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与被告刘丽华对借款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刘丽华偿还借款20000元及从2017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未付利息,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钟金团同意为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应对尚欠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丽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20000元并从2017年2月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高世威;二、被告钟金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丽华、钟金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岑 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