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石通建、唐正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通建,唐正连,山东西游鸡餐饮有限公司,孙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3494号申请执行人:石通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正连,男,汉族。被执行人:山东西游鸡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西城新贵1号楼1121室。法定代表人:孙百涛,经理。被执行人:孙百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石通建、唐正连与山东西游鸡餐饮有限公司、孙百涛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有查封的财产但在执行期限内查封财产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恢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艾忠审判员 刘 进审判员 凌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