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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石通建、唐正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通建,唐正连,山东西游鸡餐饮有限公司,孙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3494号申请执行人:石通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正连,男,汉族。被执行人:山东西游鸡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西城新贵1号楼1121室。法定代表人:孙百涛,经理。被执行人:孙百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石通建、唐正连与山东西游鸡餐饮有限公司、孙百涛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有查封的财产但在执行期限内查封财产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恢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艾忠审判员  刘 进审判员  凌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