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岩与被执行人顾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顾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张岩,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被执行人:顾明刚,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岩与顾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顾明刚于2017年7月26日将案款327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嘉妮